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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折射的公司管理漏洞

最后更新时间:2014-02-25 已经被浏览:2610次

作者:邢晓巍

一、案例简介
  (一)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烟煤合同,合同约定以B检斤化验为准。合同签订后A送货20车,其中有7车经B化验质量不合格不予结算。B公司技术处化验后,A不服化验结果,与B公司业务员共同取样到国家冶金权威机构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与B化验结果差异较大。双方协商不成,A提起诉讼。虽然在庭审中B公司提出合同约定“检斤化验以B为准”的有效反驳意见,但法院认定该争议货物是B单方取样,A不予认可,而B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化验的样品取自A的7车烟煤之内,且货物B已经全部使用完毕,B未予结算构成违约,判决B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案例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件介绍,可以看出B公司产品质量异议处理程序漏洞是导致诉讼败诉风险的主要原因,现对产品质量异议处理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1、公司采购的大宗原燃料,货物先卸车后化验,出具化验报告时间滞后。在案件处理中发现,货物到达时间为7月9日,抽检时间为7月10日,出具报告日期为7月24日。由于化验报告的滞后,公司经常出现化验结果未出来前货物已经使用完毕或直接卸入大堆的现象,同时从公司的有关检化验制度来看,并没有“检化验结果出来前,不得使用货物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将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部分货物质量不合格,由于已经使用或无法区分出来给公司生产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化验结果不合格不予结算的判废货物,公司无法退还供应商原货物,如协商不成面临诉讼,公司又会因证据的灭失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2、在上述案例中,样品抽检程序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记录,因单方取样,后发生纠纷,不能证明样品系取自有争议的货物,对方对我公司化验采样及化验结果不予确认。同时,化验结果出现重大异议后,公司没有对原化验样品保留至更长时间的制度,导致纠纷发生后,无法对原样品进行复检,如货物已使用完毕或无法采样引起该批货物质量无法核实的情况。而且对我方对于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举证由于都是公司单方化验结果,易产生法院不予采信的风险,导致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合格货物予以结算的不利后果。
  3、争议处理程序错误。公司业务部门对于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往往是暂时搁置异议,直到出现诉讼或者仲裁才引起重视,而此时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给解决问题增加了难度。
   三、法律建议
   针对公司目前大宗原燃料质量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应及时化验,化验结果出来前不得使用货物。在化验制度及流程作出规定:“检化验结果出来前,不得将货物直接卸入大堆中或使用货物”,明确部门责任。
  2、规范公司化验取样流程,取样过程及样品抽检后需有供货方签字确认,同时对于化验结果双方有争议的样品应制度规定延长样品保存时限,以便发生诉讼后证据取样。
  3、可以考虑在合同约定:“化验以需方为准,质量不合格不予结算的,货物不予退货,由需方自行处理”,以此规避了现存的法律风险。
  4、业务部门应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本月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法务部门。如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的,要及时报送法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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